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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醒“十一”旅游慎购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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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 06: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将至,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发布“十一”旅游消费提示,建议游客应预见异地购物存在的维权风险,谨慎购买贵重物品。

  辽宁省消协发布的案例显示,消费者张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的团,双方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计划书内安排的新加坡某珠宝公司,以约合人民币1545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祖母绿戒指。

  回国后,张先生委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其购买的戒指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载明,该戒指在评估基准日的国内零售价值约为人民币6100元。张先生在新加坡某珠宝公司购买的祖母绿戒指远高于国内同等商品价格,张先生认为权益受到侵害,起诉至法院。

  消协提示,因张先生是与新加坡某珠宝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旅行社非合同相对方,且导游并不能预见张先生面临的财产损害,故对张先生购买祖母绿的国内外差价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在旅游中购物时,应预见到异地购物存在的维权风险。旅游中,对贵重物品应理性审慎地购买。即使购买,也应去大型商场,保存相应的购物发票,并盖有该商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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