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小编 发表于 2015-7-25 11:08:42

河南4名男子奔赴安庆枞阳盗珍贵文物领刑受罚

核心提示:河南4名男子奔赴安庆枞阳盗珍贵文物领刑受罚

日前,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伟、赵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孔平、赵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伟、赵川、孔平、赵海通过踩点,在枞阳县OU山镇境内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觅得目标。于同月30日晚22时许,伙同牛锋、周坤、牛民(均另案处理)共同预谋,乘坐由赵海驾驶的五菱牌面包车,携带钢管、手推车、钢丝绳等作案工具至该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赵海在车上负责望风,朱伟等人进入墓区准备搬运古墓神道上的石雕麒麟。因石雕太重,朱伟等人由墓区返回车上欲拿工具撬盗该石雕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及时报警,朱伟等人遂四处逃窜。枞阳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拦截了已逃离现场的面包车,并将朱伟等人抓获归案。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古墓是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石雕是该古墓石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古代葬制、葬俗的珍贵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伟、赵川、孔平、赵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朱伟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赵川因曾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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