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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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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06: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2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将加大经济扶助力度。我市将执行这一最新政策,自今年起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再次提高。  据介绍,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后,我市曾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在2013年之前,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元和135元。去年我市曾在国家基础上将两项扶助标准提高到了220元和270元。
  此次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将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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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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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09: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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