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安庆市城建广告装饰公司诉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在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法定代表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出庭应诉,这也是我市首例市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原告安庆市城建广告装饰公司诉称:1995年8月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会议决定,并经过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批准,该公司投资了40万元在市龙山大厦顶端设置了大型广告牌,18年来一直负责广告牌的运营工作,2013年8月6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了《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拆除广告牌,2013年9月10日,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行拆除了该广告牌。 被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安庆市城建广告装饰公司设置于楼顶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9条,《城市容貌标准》第7.0.1和7.0.9规定,该局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要求原告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两次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第一次被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第二次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对原告在大厦顶端设置广告牌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了激烈辩护。 市政府各部门、分管法制的领导和法制科科长等百余人参加了旁听,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组织了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安庆市政府出台了《安庆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一步,将行政首长从“幕后”推到“台前”,在应诉过程中直面相对人,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双方充分沟通,彻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更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法庭当天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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