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为了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出台《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办法规定: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计算。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征收人每月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 不当增加补偿利益行为 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 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搬迁奖励。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多层房屋拆迁被安置到高层的,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增加12%比例的建筑面积。 按现行产权调换政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 安置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以低层、多层房屋实施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以高层房屋实施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根据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用标准,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偿搬迁费4000元(含往返)。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最低不低于2000元,一次性补偿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上述规定补偿两次搬迁费;有大型设备搬迁或精密设备安装调试的,可依照当时的货运价格及安装调试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征迁当事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低档装潢补偿标准为50-300元/平方米,中档装潢补偿标准为300-600元/平方米,高档装潢补偿标准为600-1200元/平方米;装潢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按上述标准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当事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生产、经营性质非住宅 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征收人每月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生产、经营用房,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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