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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车辆抛锚未设警告标志 追尾车辆几近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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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15: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车辆抛锚未设警告标志 追尾车辆几近报废

8月13日,王某某驾驶着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合安高速桐城段时,车辆突发故障需要维修,王某某未将车辆停进应急车道内,而是压着应急车道分界线,没有及时报警,自行维修车辆,不曾想,后方一辆江西货车驾驶员刘某某撞上正在维修的王某某驾驶的大货车,造成两车及其车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凌晨2时10分,安庆高速交警三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合安高速安庆往合肥方向88公里处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只见行车道内一辆江西牌照大货车车头严重变形,面目全非,周围散落着一地的汽车零部件,与该车紧连的是一辆山东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被撞变形,货物受损,保险杆脱落。经了解,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民警考虑到两辆大货车占据两条车道,立即对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摆放锥形筒,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
民警立即对事故现场和车辆进行勘察,以及两车驾驶员的讲述得知,山东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发动机突发故障,迫停骑压在应急车道与行车道分界线上,驾驶员没有立即选择报警,更没有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摆放警告标志,车上人员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在自行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听见后方轰咚一声巨响,才意识到大事不妙。后方江西大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未观察前方路况及车辆,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两车追尾事故。
江西大货车由合安高速管理处施救队予以拖离高速,山东大货车由民警指挥其开至前方服务区等待,由清障队对路面予以集中清扫,凌晨6时许,民警恢复道路安全畅通。
事后,民警对两方当事人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江西大货车驾驶员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负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山东大货车驾驶员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次要责任。

来源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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