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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近40亿元 桐城工商联原主席刘克胜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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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7: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桐城市工商联原主席、桐城市总商会原会长刘克胜特大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克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珍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克胜,男,48岁,安徽省桐城市人,初中文化,案发前先后担任桐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聘任委员、安庆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桐城市第十二届政协常委、桐城市工商联主席、总商会会长,原系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刘珍,女,安徽省桐城市人,小学文化,案发前担任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会计,系被告人刘克胜之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克胜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2013年初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个人或公司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资金周转、经营等为名,采取支付每元月息1分至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非法集资数额为386769.430235万元,同期归还本金291364.6893万元,支付利息14851.107725万元,实际造成他人损失80553.63321万元。其中,被告人刘珍明知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外非法集资,仍介绍他人借款给刘克胜,并根据刘克胜的安排负责出具借款收据及还本付息等,参与非法集资数额14277.785万元,实际造成他人损失9517.4225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安排被告人刘珍虚构贷款事实,制作虚假产品购销合同,出具虚假财务资料,骗取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归还其前期借款本息等,导致贷款无法归还并逃匿,诈骗上述银行贷款3100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11310万元;被告人刘克胜在担任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民生公司1726.2792万元。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2014年5月,被告人刘克胜为谋取时任桐城市房产局局长黄传武(另案处理)在办理房产过户等业务以及挪用公款给刘克胜使用等方面的关照,送给黄传武现金25万元和纯金貔貅一樽(价值325.300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实际经营状况,以高息为诱饵,以资金周转等为名,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实际集资诈骗数额80553.633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珍明知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非法集资,仍参与非法集资,实际参与集资诈骗数额9517.42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克胜、刘珍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3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资金113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克胜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728.279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克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50.300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法院综合被告人刘克胜、刘珍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克胜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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