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获悉,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4月1日至6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申报稽核范围为已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市、县(市)按统一口径同步开展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在我市尚属首次。 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申报内容涉及2017年3月参保单位实有职工人数,以及2016年参保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和2016年参保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金额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企业单位还需一并提供2016年12月份全部职工工资、资金、津贴等发放表原件及其复印件,2016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情况表原件及其复印件,《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等相关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2016年12月份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绩效工资、资金等涉及工资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稽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本级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办理申报稽核手续。各县(市)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稽核手续。6月15前办结申报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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