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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怀宁:出借不合格电动车 出车祸车主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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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8 05: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说电动车车主把车子出借给他人,借车人发生了交通肇事后,车主该不该担责呢?近日,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4月的一天,怀宁县石牌镇居民史某从居民汪某那里借来电动自行车,在路上驾驶时,碰撞上了横过道路的姜某,致使姜某当场死亡。怀宁县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司法鉴定,认为该二轮电动车最高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大于40Kg,且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了史某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姜某家属将史某和出借人汪某一并诉诸法院。

姜某家属要求汪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法院认为汪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判决史某、汪某分别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汪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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