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箔能否作为食品原料?关于这一点人们的意见似乎不是很一致。2016年12月底,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有关食品安全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严某在某商贸公司处购得“某牌高粱酒两瓶”,支付价款7600元,该酒产地为“中国台湾”,严某在购得“某牌高粱酒两瓶”后,发现该商品上印有的中文标签中显示原料含有“金箔10mg”。严某认为此酒中的原料“金箔”不能作为原料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此诉至迎江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还购物款7600元,并赔偿十倍购物款7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在某商贸公司购得“某牌高粱酒”,虽然该高粱酒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但是我国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等适用范围、用量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目录,且《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有关卫生问题请求的批复》明确载明“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另外,“某牌高粱酒”虽产地在台湾,但是内地销售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商品的原料中含有“金箔”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某有权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货并退还购物款。 对于严某的第二项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认为“某牌高粱酒”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并载明“可供饮用”,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获得检验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进口食品准予销售、使用”,“某牌高粱酒”来源合法,不能认定某商贸公司明知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法院对严某要求某商贸公司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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