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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依法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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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04: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扎实推进城市管理会战各项整治工作,7月30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依法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依法查处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吐乱扔、乱摆摊点、乱设广告、乱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实现依法管理城市。

安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依法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庆城管委[2013]4号

      为扎实推进城市管理会战各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加强城市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宣传品等。违者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外,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者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外,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者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外,可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违者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外,可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违者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外,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建筑物屋顶,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行道树或绿化带,严禁设置广告设施。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处置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严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者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严格履行职责,有力推进各项整治工作;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整治工作,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对违反本通告,不服从执法部门管理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安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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