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从事销售工作的便利,钻企业的漏洞,大量挪用资金,此案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3月29日,法院对被告人汪某某以挪用资金142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汪某某自2006年进入安庆市某设备公司工作,2009年同公司签订五年合同,具体负责公司在天津办事处的销售工作。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及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向公司少报回收资金、多报库存占用和客户占用等手段,挪用办事处的巨额货款。至2014年12月31日,汪某某挪用公司资金达300余万元,其中绝大多数货款被其个人挥霍。后经公司多次催要,汪某某归还了部分被其挪用的资金,并将其挪用货款后购买的一辆轿车归还公司冲抵,至此,汪某某仍有142万余元资金未归还公司,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的案发单位某设备公司是一家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百强民营企业,为安庆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该公司成立至今在全国各地已有100多个办事处,形成了全方位的销售格局,公司为了市场发展,同办事处管理人员签订长期合同,放手让办事处的管理人员自行管理,这的确发挥了员工的能动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但是,也赋予了办事处管理人员巨大的权利。从而在管理上造成了一定漏洞,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也增加了难度。 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曾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共同到该公司调取汪某某挪用资金的证据,并同公司的会计人员讨论研究公司财务计算方法,核算汪某某挪用资金数额,并建议公司改进管理模式,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约和管理机制。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检察院在将此案提起公诉后,同法院多次沟通案件,并听取公司管理人员对汪某某挪用资金的意见,在开庭审理时,邀请公司销售管理人员旁听,通过法庭审理增强公司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类似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财产犯罪的发生。 主诉检察官告诉记者,政府现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企业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万万不能忽略了自身管理,企业在鼓励员工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一定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堵漏措施。为防止此类销售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再次发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不定期对各销售办事处进行核算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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