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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出台特别规定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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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10: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和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和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5月,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 《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对职业危害和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的适应性研究也随之加深,女职工劳动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更明确、更具体、更科学。
        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诸多问题。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较好,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不招、少招女职工;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通过各种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职工自动离职;三是一些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女职工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新修订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加强政府职责、强化用人单位责任义务、拓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全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有利于激发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特别规定》六大亮点
         (一)加强了政府职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一规定,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
        (二)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 《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职业防护措施和特别待遇有书面告知的义务;订立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中加入“结婚”一词,是根据立法调研中基层女职工反映的情况,结合我省省情创新制定的。此项规定满足了基层女职工的诉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体现出民主立法的精神。
       (三)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安排。”此款参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
       (四)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孕期保护: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这是我省首次提出的。哺乳期保护:规定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女职工的保护。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五)规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结合我省省情,制定了一些人性化的保护条款。比如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等。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了《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监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特别规定》起草修订工作
          积极推动和参与我省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省总工会高度重视、主动作为,认真起草了《特别规定(修订草案)》,积极推动《特别规定》的修订与完善。
         深入开展调研。自2006年以来,省总工会配合全总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等10余项专题调查,形成了调研成果,呈送有关部门,为修订《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作准备。
         主动协调沟通。 2013年8月下旬,按照省法制办的要求,报送了《安徽省总工会关于报送2014年立法项目的函》 (皖工函〔2013〕27号),起草提交了《特别规定(修订草案)》。 2014年3月,省政府将《特别规定》纳入了论证类项目。 2015年初,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安监局3家单位联合向省政府提请审议《特别规定(修订草案)》,并被省政府纳入实施类项目。 2015年4月以来,多次与省政府法制办协调沟通,就《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的修订进行交流和探讨,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并进行集中修改,积极推进《特别规定》的出台。
推进舆论宣传。近年来,省总工会通过不同的形式和渠道,反映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宣传工会关于推进修改《特别规定》的建议主张,扩大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社会宣传。特别是在立法调研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动员各基层工会网站、宣传媒体及时转载公开征求意见稿,组织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营造舆论热议的氛围,得到了省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
         参与征询意见。 《特别规定》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后,省总协助省政府法制办,先后组织召开10多次有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有关专家、企业管理者、工会干部、一线职工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先后集中改稿3次以上。《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后,各级工会积极发挥工会宣传阵地作用,将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参与方式进行刊登,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并将各地工会反映的236条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汇总,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此外,省总工会及时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召开宣传动员会、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日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成立宣讲员队伍;起草了《关于宣传贯彻和实施<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意见》,与省人社厅、省安监局联合印发,并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查组,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调研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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