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在线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611|回复: 0

网聊引发争执 安庆少年持刀斗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2-30 14: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网聊引发争执 安庆少年持刀斗殴

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法庭以聚众斗殴罪对该两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案发时17周岁,而被告人程某某年仅16周岁,还是一名学生。2013年8月初,郑某某与程某恒因琐事在QQ上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并相约在郑某某家附近解决矛盾。当晚20时许,郑某某邀集被告人程某某等九人帮忙打架,郑某某与程某某在超市购买两把菜刀,九人一同乘车前往郑某某家。与此同时,程某恒邀集七人在郑某某家附近等待郑某某。
当晚21时许,双方相遇并发生暴力冲突,在此过程中,程某恒被砍后跑一拉面馆内,郑某某、程某某等人追进面馆,继续殴打程某恒。听说有人报警后,郑某某、程某某等人才逃离现场,并将菜刀丢弃。
另查明,参与斗殴的大多是未满20岁的少年,其中还有14岁、15岁的学生。
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轻伤,可酌情对两被告人分别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两被告人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某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

转载:凤凰网
安庆在线网社区,争做最受安庆人欢迎的交流平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位|合作热线|小黑屋|手机版|安庆在线网 ( 皖ICP备16017945号 公安备案编号:34081102000310

GMT+4, 2024-11-23 23:14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 Style Desig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