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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多数人没看懂 这7条才是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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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16: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监管细则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融360网贷评级课题组分析师在看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读,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以下这七条是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新的看点,并且能够对网贷平台产生巨大影响的规定。

1、第十三条[借款人禁止行为](二)借款人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解读:之前的指导意见之类的都只是从网贷平台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但是本次细则对于借款人也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个影响很大,目前行业里面有很多借款人利用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拿同一个项目的资料在多个平台上进行融资;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好几个平台联合起来“吃大单”,因为有些项目融资金额太大,一个平台很难自己消化,它会选择跟很多平台联合起来一起消化。这条细则将会极大的杜绝这两种情况,从而影响很多网贷平台资产端的获取。

2、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四)网贷平台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这个是什么意思呢?实名制注册的用户只来自哪里?只能是已经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的用户。这条禁令,相当于不允许网贷平台在官网之外的任何渠道进行借款项目的宣传和推广。网贷平台获客将会越来越难了!这基本上宣布那些没有太多投资用户的中小平台死刑!

3、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解读:根据融360网贷评级课题组观察,2015年下半年很多网贷平台开始了“去P2P”化,不少平台纷纷撇清自己跟P2P的关系,转作理财平台,不仅仅有P2P项目,还上线了保险、基金、银行理财等其他理财品种。刚刚想转型的时候遭遇晴天霹雳。也就是说除非你有相关的销售拍照,否则你还是老老实实做信息中介吧。这对于那些想转型做理财平台的网贷平台来讲,对于未来选择什么模式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4、第十六条[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解读:针对理财端的地推团队不能再搞了!这对于那些有较强大的线下理财端渠道的平台来讲,优势将成为自己最大的劣势,以后不能在线下拉人了。以后网销、电销将成为主流!那些精通网#络#营#销#的人才将成为香饽饽。

5、第十七条[风险控制]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解读:虽然这条还没有给出具体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但是这条的杀伤力已经初现端倪了。融360网贷分析师认为小额一般来讲不超过50万,至于将来怎么定义小额,这个还有待监管的明确,但是这条对于目前大部分平台的经营模式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现在很多平台动不动就上线几百万,几千万额度的项目,现在对于这些平台来讲,是时候转变业务模式了。之前用于大额标的的风控体系是不能适应这种小额分散项目的风控的,这也就意味着那些专搞大标的平台要重建自己的风控体系。

6、第十九条[募集期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解读:这条对于投资人不活跃的中小平台杀伤力也很大,这条规定直接针对目前行业普遍存在的“自动满标”潜规则,那就是现在有很多平台为了给投资人造成一个“一标难求”的局面,及时标的到期并没有募集满的情况下,会在程序上做手脚,只要到期不管满标与否,系统都会显示募集完成。然后对于未完成的额度,会再发一个新标。这条规定意味着,在10天之内不能完成募资,那这个项目就得作废,这也倒逼平台转而开发符合普惠金融的小额标的。

7、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解读:现在很多平台从用户角度出发,开发了“自动投标”“自动收益复投”等功能,一般以“活期理财”“组合计划”的形式出现,但是从现在来看,这些做法将成为“减分项”。所有的投资行为都必须经过投资人的认可才能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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