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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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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9 16: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推进安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12月14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安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2016年2月底前,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全市取消的公务车辆占涉改车辆的57.93%,市直取消的车辆占涉改车辆的61.6%。

  安庆晚报记者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了解到,此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12月底前完成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2016年2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乡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通过改革,切实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安庆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此次改革的机构范围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和省部署后再适时启动。

  改革的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单位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其他岗位人员,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此次改革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在确保全市整体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全市取消的公务车辆占涉改车辆的57.93%,市直取消的车辆占涉改车辆的61.6%。

  组建跨部门服务平台

  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单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相关企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为党政机关及单位公务出行提供保障。

  改革后,市、县(市、区)、乡(镇)将各为整体,统筹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数量,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保留的车辆不再配备到部门,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用于党政机关和单位公务用车保障。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车辆,经核定后按编制保留。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调研、视察等工作用车及接待、活动用车,按照不超过现有车辆数的35%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并集中管理使用。

  为加强保留车辆的统一管理,本着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原则,平台整合机要通信和应急、调研、接待以及行政执法等用车需求,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单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相关企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为党政机关及单位公务出行提供保障。必要的时候,平台车辆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地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保留必要执法执勤用车

  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车辆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市级不超过6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70%。

  我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含监狱)、农业、地税、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含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车辆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市级不超过6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70%。执法执勤部门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除中央、省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之外,各级严格对照我省公布的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中25个综合执法职能部门,按照低于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核定留用车辆。

  另外,执法执勤用车现由各执法执勤单位内部建立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执法执勤用车调度机制,确保两年内组建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平台。

  公务用车喷涂统一标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按照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各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车辆,可用于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级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进一步健全城镇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适时组织社会化租车服务商的招标采购工作,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县(市、区)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过渡性市场化车辆管理中心,提供有偿出行服务保障需求,财政不得提供资金。

  在确保整体节支率不得低于7%的前提下,全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分别是:正厅级1690元/月、副厅级160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6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550元/月、办事员及以下(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500元/月八档。经测算,全市较改革前节支率达到10.40%。

  统一公开处置核减公车

  对核减的公务用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的原则,对核减的公务用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本级国库。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车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审计机关将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查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

  另外,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责”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各参改单位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通过竞聘上岗、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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