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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五人盗窃一人销赃 三次盗窃赃物价值61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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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9: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五人盗窃一人销赃 三次盗窃赃物价值61296元

2015年12月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六名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并处罚金。

  2015年2月,被告人潮某某、占某某、鲍某某、殷某、王某经事先商议,前往本市老峰镇电厂二期圆煤仓内,共同盗窃堆放在工地上的镀锌钢网架连接杆约1吨,所得1200元赃款,五人按每人200元平分,剩余20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某。后潮某某、占某某、鲍某某经商议,至本市老峰电厂二期工地输煤站桥工程段,由潮某某驾驶铲车吊起3捆输煤皮带“防雨罩”放进占某某驾驶的渣土车运走,所得6400元赃款,三人按2100元平分,剩余100元支付给占某某。此后,该三名被告人又至同一地点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盗窃输煤皮带“防雨罩”彩钢板4捆。三次盗窃赃物价值61296元。被告人许某某以l5530元的价格收购几名被告人所得赃物,并将部分赃物出售。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王某、殷某分别于2015年4月l0日、同年5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潮某某、占某某、鲍某某已向被害单位支付赔偿款26万元,该公司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潮某某、占某某、鲍某某、王某、殷某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6129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王某、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庭审中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已全部予以赔偿。依法对被告人潮某某、占某某、王某、殷某、许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鲍某某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潮某某、占某某、鲍某某、殷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万元、六千元。

来源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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