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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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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5: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安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创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市直及驻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办法》规定,凡被实施问责的相关责任人,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办法》还规定,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检讨: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文明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的;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办法》规定,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责任单位负责人公开检讨: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为或不到位的;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办法》要求,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创建过程中工作组织不力,或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不积极、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在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时,因工作不到位、指数未达标、资料不齐全等原因被扣分的;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办法》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问责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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