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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枞阳:为争客源失风度 与女恶斗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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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7: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好男不跟女斗,可一但涉及到利益,就有人失了风度。近日,安庆枞阳法院就宣判了一起为了争夺乘客男子将女子打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时发与潘月明均经营枞阳县麒麟镇至桐城市的客运业务。2013年3月27日上午8点多,在麒麟镇麒麟街道白马路口傅声加油站门前,被告人王时发与潘月明因争抢旅客发生口角,继而两人相互拉拽殴打,潘月明的妻子章春梅见丈夫与人拉扯,便上前拉架,拽住被告人王时发的胳膊,被告人王时发为摆脱章春梅的拉拽,甩胳膊挥拳打中章春梅左侧脸部致其受伤。章春梅伤情经桐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眶骨骨折、左眼视网膜震荡。经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章春梅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时发和被害人章春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章春梅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被害人章春梅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时发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时发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争抢旅客的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王时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于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章春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降低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王时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时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刘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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