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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枞阳:初中生看人抽烟生羡慕 手发痒屡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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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1: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初中毕业生,看到幼儿园老板每次都抽好烟,羡慕不已,终于在多次艳羡之后伸手行动,一个月内四次潜入该幼儿园,将盗来的香烟等物倒卖换钱上网,法网恢恢,终被安庆市枞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枞阳90后小伙,初中还没毕业便辍学在家,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自幼跟祖父生活在一起,缺乏管教,小小年纪便沉迷于网络。2014年辍学在家的胡晖因无钱上网,恰好回忆起每次好孩子幼儿园的老板都抽好烟,灵机一动,想到以烟还钱的好办法正好能够赚钱上网,于是于2014年11月——12月间,被告人胡晖先后四次潜入好孩子幼儿园,将盗窃来的多条香烟和牛奶倒卖。后担心幼儿园加强戒备,无从下手,于是谢晖又相约同是辍学在家的初中同学共同“光临”同村村民胡琳家,并将盗窃来的香烟等物再次倒卖,供其上网。后案发被抓,经鉴定2014年11月——12月,被告人胡晖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7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47.5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具有入户盗窃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依法追回,相对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监护、帮教条件,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文物均为化名)(刘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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