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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司机撞了闯红灯的电动车,一个举动反让对方乖乖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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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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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05: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王女士摊上事儿了!她开车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却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理论,最终非但没有赔偿非机动车受伤损失,还得到了自身车辆的损失赔偿。


王女士:他们是违规驾驶
一天傍晚,合肥王女士下班回家。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红绿灯刚好由红变绿,王女士便没有刹车直接开过去。刚开没有一会,一辆电瓶车刷的一下冲出来,撞到撞到王女士车头右侧附近,然后车上的两个人啪得摔出好几米。

摔倒的二人是一男一女(中年),男子起身后,便找王女士理论,叫王女士索赔。王女士当然不干了,自己是按规驾驶,是对方闯红灯,对方应该负全责。二人争执不下,王女士便报警了。

交警来了之后,勘察了现场,表示定了同等责任,各自回去修车。王女士一听是同等责任,就不肯了,马上向交警说:“我不认可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我要求对他的电瓶车进行鉴定,我认为这已经是机动车标准了。”因为根据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视同机动车辆管理”。

王女士又说说:“如果鉴定结果出来,这个是超标车,那么,他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

王女士提出800块的赔偿款,最终经过多方协商,电瓶车车主赔偿300元,才算了事。

电瓶车交通法规是这样的
赔偿300元,当然理所当然。王女士通过他自己掌握的电瓶车交通法规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于电瓶车有这样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要么是机动车,要么就是非机动车。
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规定: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其实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市面上90%上的电动车都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就属于超标车辆,按照规定应该纳入机动车的范围中。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红绿灯通行规则,虽然法律法规偏向弱势群体,但理论上谁违法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该谁来承担。事件中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而“我”并没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理论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除了相应的准驾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车辆还需要拥有合法的号牌或者临时牌照,不然也属于非法上路,面临处罚。很显然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又中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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