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姐夫和小舅子共同盗取他人QQ号实施诈骗的案件,小舅子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姐夫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6月29日,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初,陆某与钟某共同出资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上网设备及专门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号,使用“木马”病毒程序在互联网上盗取QQ用户密码,然后通过获取的信息对该QQ号码联系人实施诈骗。 2014年2月23日,陆某盗得被害人栾某女朋友的QQ号码,冒充其与栾某聊天,谎称同事家小孩生病急需用钱,并提供了“同事”的联系方式。栾某随后向陆某提供的户名何启明(化名)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12000元。 2014年2月至8月期间,陆某和钟某采取同样手段,冒充被害人的朋友、生意伙伴、儿子,共骗得栾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455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用于挥霍。其中,被告人陆某单独或共同作案6起,骗取人民币104550 元,分得赃款90000元;被告人钟某共同参与作案2起,骗取人民币34950元,分得赃款1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网络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陆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钟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考虑被告人陆某在 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陆某、钟某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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