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对公众征求意见。
就业:不得变相限制女工结婚、生育
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合同:女工超10%的单位,必须有女职代表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孕期:不得加班和安排夜班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孕期待遇进行了细化分解,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对女职工产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哺乳期:每天可以少工作一个小时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经期:痛经可请1~2天病假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更年期:可调整岗位,减少工作量
经过调研了解到,女性更年期伴随着头昏、失眠、情绪不稳定等症状,直接影响女性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另外,为了使《草案征求意见稿》得以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主体。《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来源合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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