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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马钢集团副总经理施雄梁安庆一审被判1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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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05: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查,被告人施雄梁在担任马钢股份公司(系马钢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三钢厂厂长、马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马钢集团公司(系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马钢股份公司技术中心、质检中心、炉料公司和销售公司等职务之便,于1998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马钢股份公司炼钢辅料供应商和经销商朱某某等所送财物共计153.5万元人民币、23万港币、5000美元、4000英镑、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购物卡。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雄梁身为国有公司或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马钢股份公司三钢厂厂长、马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马钢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中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未掌握),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且已将受贿赃款全部退出,根据被告人施雄梁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施雄梁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下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施雄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对被告人施雄梁受贿所得赃款153.5万元人民币、23万港币、5000美金、4000英镑、价值人民币14万元购物卡,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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