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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发生命案 酒店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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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18: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凌晨发生命案 酒店也要担责

2013年12月21日凌晨,在本市一家酒店房间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受害人王某被叶某用尖刀扎入左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27日,安庆市中院对本案作出刑事判决,叶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受害人王某的父母在2014年10月就民事赔偿事宜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别将叶某和酒店业主列为被告,要求二者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叶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其过错显而易见,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王某在与叶某发生争执后,王某先打了叶某一耳光,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叶某的赔偿责任。因此,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酌定叶某承担主要责任,即80%;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即20%。

而本案中较为有争议的则是酒店方是否也要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业主辩称,在日常管理中,酒店一直配有保安不断巡视。叶某是因为和酒店另一房间住户是朋友关系才到他们酒店,酒店无权过问他们的隐私。而且,王某的死亡是叶某的犯罪行为所致,是两人发生纠纷导致的,与酒店无关。

但经法院查明,此故意伤害案发生在凌晨,当时酒店工作人员并未对进入酒店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查问,更没有对叶某的留宿或来访进行登记,存在一定过错,故,迎江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酒店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 安庆网络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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