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在线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536|回复: 0

安庆太湖:八旬老妪“争风吃醋” 一人重伤一人获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5-9 17: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太湖:八旬老妪“争风吃醋” 一人重伤一人获刑

 日前,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年过八旬的被告人阳某被依法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23日,被害人潘某因怀疑其丈夫甘某与被告人阳某一道去购物(潘某、阳某和甘某均年过八旬),心生醋意,遂找阳某理论,双方为此事发生口角。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阳某与被害人潘某又因此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阳某使用塑料扫帚朝潘某脸部挥扫,并说“把你的嘴巴扫扫,让你说脏话”,结果造成潘某右眼受伤并导致失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阳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为宜,同时认为被害人潘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拿扫帚朝他人挥扫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且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了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同时,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潘某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证据不足,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认为,被告人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同时认定,被告人阳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结合安徽省太湖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阳某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阳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安庆:八旬老妪“争风吃醋” 一人重伤一人获刑
来源: 安庆新闻网
安庆在线网社区,争做最受安庆人欢迎的交流平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位|合作热线|小黑屋|手机版|安庆在线网 ( 皖ICP备16017945号 公安备案编号:34081102000310

GMT+4, 2024-11-25 05:45 , Processed in 0.125000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 Style Desig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