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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5名被告人以低于市场价购买赃物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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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8: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5名被告人以低于市场价购买赃物被定罪

两次因盗窃罪入狱的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被告人坚称车辆是别人销赃给他的。公安部门顺藤摸瓜,竟查出一批犯罪嫌疑人。4月2日,迎江区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定罪量刑。

2014年7月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庆市沿江中路文明渡口路段时,与前方皖HC4865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对于车辆从何而来,吴某某闪烁其词,在侦查人员追问下,称车辆是别人销赃给他的。

迎江法院同时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吴某某曾多次向他人低价出售摩托车共计6辆,价值33160.08元。对于车辆来源,吴某某供述均是从他人处购买的。6辆摩托车先后被知情人姚某某、鲍某某、吴某甲、傅某某、鲍某以低于市场价购买。

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某、鲍某某抓获归案;姚某某、吴某甲、傅某某、鲍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送还车辆。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06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07年12月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于2012年1月25日释放。

迎江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9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被告人姚某某、鲍某某、吴某甲、傅某某、鲍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5000元、4500元、4000元和3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收购、销售赃物车辆已达5辆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就同等涉案价值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重于盗窃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拒不承认车辆是盗窃而来,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以该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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