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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老半天,养老还是企业职工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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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6: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读到的信息

  牛顿的苹果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十八大以来又一重要改革举措,意义十分重大。网友们对这个改革决定反响强烈,纷纷发表评论。

  决定的公布表明了国家实行养老并轨改革的决心,是对多年来养老多轨制的积极回应。虽然说这个并轨的决定来得有点迟了,但能够在千呼万唤之中终于出台,还是值得肯定。通观改革决定全文,大约可以读出以下几条信息。

  一是尽可能地以多种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一)实现了缴费比例上的并轨。在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上与企业一样,单位缴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工资总额的8%。

  (二)、实现了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并轨。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实现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并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二是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决定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目前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也同样规定可以继承,但在现实中很少得到执行。目前企业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无法做实,存在空账运转的情形。

  从新闻报道导语提到的“职工如果未领够139个月即死亡,养老金余额可继承。”是不完整的理解。139个月是针对60岁退休人员说的。根据决定中公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如果退休年龄不一样,这个月数也是不一样的。比如,55岁退休的人员,如果未能领够170个月即死亡的,养老金有余额的也可以继承。因此,这句话正确的表述应该是:“职工如果未领够计发月数即死亡,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注意,可以继承的只是其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

  三是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退休待遇没有任何影响。这个改革其实只是让这些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前透露的信息,他们多缴的保险费,会通过涨工资的方式来补偿。也就是说,改革后他们的既得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他们依然可以拿到比企业退休人员要高的退休费。目前人们反响强烈的一点就是,公务员们退休费太高。因此,建议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减少直至拉平退休工资差距,即按照缴费多少确定退休费,无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公务员退休以后,都按照缴费金额确定退休费,这也是该决定中提到的“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基金没有与企业基金并轨。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基金管理上还是区别对待的,而且机关事业单位基金纳入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真正的并轨,应该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是一起管理的。

  虽然说,这次改革决定,并没有真正触动既得利益,但还是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迈出了实质的步伐。这个改革意味着,今后企业人员与机关事业人员在退休后,最终都会根据缴费多少确定退休工资,以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

  所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迈出实质步伐以后,今后的努力方向不是养老并轨,而是退休费发放上如何体现公平原则问题。这个公平当然不是绝对的公平,而是只要退休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一样的,则无论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拿到的退休费应当是一样的。也就是说,退休后拿到的退休工资应当与之前的身份完全脱钩,而只与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相关。我以为,这才是我们要追求的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要达到的真正目的,即实现公平。
来源华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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