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居民汪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受伤,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无奈之下,汪某只好一纸诉状将其所在单位告上迎江区法院讨要说法。 2014年2月份,原告汪某通过招聘到被告某园林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安排到某小区做环境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4月18日下午下班后,原告在回家途中不慎受伤,造成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原告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原告造成了重大伤害及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6月25日原告向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申请人提供的工资银行卡和明细清单中的转款记录并未注明是被申请人所汇,无法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及申请人方两证人均表示书面证言的文字内容并非本人所写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园林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涉案小区园林护养是由被告承接的,但工程用工均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原告在被告处的工资发放签字,只是为了见证劳务公司已经给工人发过工资,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是由被告发放的。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相关诉请无法律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生过所谓的工伤事故。安庆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事实,请求法院予以认可。 迎江区法院13日审理认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隶属关系即从属性,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来考虑。结合证人的证言及被告的陈述,此案原告在被告设在小区园林工地务工,并接受工地管理人员的管理是客观事实。被告辩称工程用工均通过劳务公司派遣,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的劳动关系迎江区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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