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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买房 分手后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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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05: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傅某和周某本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周某出资在某小区内购买了一套房,房屋登记在傅某名下。可是,两人突然分手,分手后双方为了房屋对簿公堂。
        傅某称,双方在分手时曾签订一份协议,由其将房屋过户到周某名下,周某向其支付88000元。周某向其出具了欠条,并承诺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该款。不料,傅某将房屋过户给周某后,周某拒不履行协议,傅某遂将周某起诉到法院。
        宜秀区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受理此案后,在庭审中查明协议、欠条确由被告周某本人出具。但周某在庭审中辩称,该房屋是由其一方出资购买,欠条是为了和傅某分手不得已才出具的,其没有义务给付原告傅某88000元。
        12月19日,宜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由其一方出资购买,且被告均在协议、欠条中签字予以认可,双方签订的协议可认定为一份共有财产分割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傅某88000元及违约金。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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