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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村民土地被征收 部分补偿款遭宜秀区大桥办苏岗社居委三城组“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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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06: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村民土地被征收 部分补偿款遭宜秀区大桥办苏岗社居委三城组“截留”

12月1日下午,宜秀区大桥办苏岗社居委三城组部分村民来信:2003年,我们村民组有300多亩土地被征收,同时村民组的仓库、牛舍、水机站泵房、配电房等不动产也被拆。政府部门拨付了相应的补偿款,但我们这个村民组有部分补偿款一直被苏岗社居委“截留”,村民们至今都没有拿到这笔应得的补偿款。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村民反映】

应得补偿款被社居委“截留”

村民们来信称,宜秀区大桥办苏岗社居委三城组共有112户人家,世代耕种为生。“2003年,三城组有300多亩土地被征收,政府部门下拨征地款1000多万元。”

村民们说,除青苗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每亩土地按8700元支付,共计200多万元。“按每户实际征用田亩数予以发放外,还有一大笔补偿款被‘截留’在苏岗社居委帐户上。”

“在此次征收土地中,属于三城组集体所有的仓库、牛舍、水机站泵房、配电房等砖木结构的不动产,建筑面积达200多平方米。”村民们说,政府部门对社居委集体所有的地表附属物共补偿了200多万元,其中涉及到三城组集体所有的地表附属物财产约占70%,属于三城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补偿金额有100多万元。

村民们说,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那些被拆除的三城组集体所有的财产,苏岗社居委没有分文投资。当年建造时的资金来源,是三城组村民们按户及家庭人口分摊投入,这次征收三城组地表附属物不动产的补偿款100多万元,应属三城组全体村民所有。苏岗社居委却以三城组的名义,得到了地表附属物不动产的补偿款及还房面积,理应向三城组全体村民公开,并提出分配方案。“截止目前,地表附属物补偿款100多万元不知去向。”

 【调查走访】

土地被征收,地表附属物被拆除

12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宜秀区大桥办苏岗社居委三城组。村民们告诉记者,2003年,三城组土地被征收300多亩,苏岗社居委得到了一大笔土地补偿款。11年过去了,苏岗社居委没有利用这笔款项,兴办集体企业,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问题;也没有将这笔款项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养老、医疗、幼儿园。这笔钱社居委究竟用在何处?这些年来,三城组村民在社居委的相关会议上多次提出,要求苏岗社居委负责人作出解释,将这笔帐目向全体村民公开。可苏岗社居委的负责人每次都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剥夺了村民们的知情权。

“我们虽然对这笔补偿款没有管理权、经营权,但我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受益权、知情权。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我们既无受益,更不知情,全体村民为此怨声载道。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农民集体所有,岂能成为少数掌权人所有。”村民夏先生说,在土地征收后,政府部门还专门划拨了近80亩土地,作为被征用土地的主体,发展劳动就业谋生基地。三城组实际被征收土地300多亩,倘若按征用土地的比例享受划拨的劳动就业谋生基地,三城组全体村民无疑是主要的受益人。“可时至今日,苏岗社居委对划拨的近80亩土地用于何处,无人知晓。三城组全体村民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更没有分文受益。”

 【苏岗社居委】

部分补偿款已发放,其余统筹使用

对于村民们反映的情况,苏岗社居委一名姓陆的书记向记者介绍,她是今年7月,才到苏岗社居委任职的。“当时社居委帐户大约有200万元的资金。据我了解,当时三城组被征300多亩土地。另外,还有其它村民组也被征收了一些土地,给付村民青苗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其它费用‘留’在社居委的帐户上,由社居委统筹使用。”

陆书记说,对于仓库、牛舍、水机站泵房、配电房等地表附属物被拆除,政府部门按照被征土地面积计算,按照每亩土地1000元标准进行了补偿。“三城组的地面附属物被拆除后的补偿款,只有30多万元。”

陆书记说,由于村民土地被征收,政府部门专门划拨了近80亩土地。社居委利用这块土地,建了8栋厂房,对外出租,每年租金100多万。“当时建厂房、办土地证就花了不少钱。后来还修建了多条道路、安装了很多路灯,还为村民免费通自来水等,这些花费没让村民们掏一分钱。另外,社居委还每月为被征地村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发放生活补贴,这些钱主要来源于征地补偿费和厂房租金。”

【律师】


村民土地补偿款应归村民所有,其它组织无权截留。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土地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应归村民所有,其它组织无权截留。”

何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截留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

本文来源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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