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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志主编与副主编“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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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4: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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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廖理南,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宿松县地方志办公室职工,任《宿松县志(1978-2002)》副主编,住宿松县孚玉镇龙鑫商城。身份证号:34****19600302****,手机:13855655831。

被答辩人:廖道安,男,1948913日生,汉族,宿松县政协退休职工,任《宿松县志(1978-2002)》主编,住宿松县孚玉镇沙塘街23号,身份证号:34****19480913****,手机:13956521580

就被答辩人诉我“名誉权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我对其侵权的原因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答辩人诉称其任宿松县志主编,我任副主编期间,他“删除了志稿中被告弄虚作假的多项内容(如将私自编印向学生收费的《习作评点》冒充公益性校报,称自己发表在《安庆报》的500字短文是中国素质教育的滥觞,称自己研究出宿松在黄梅戏起源发展中有9个‘第一’的成果等等)”,“举报了他私刻本单位公章,两次伪造公文内容,骗取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事实”,“故遭到被告的痛恨与报复”。因而“自2008年8月起,被告先后用实名和多个网名,并组织他人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人民网《强国论坛》、《皖江论坛》、《安徽文化网》、《安庆市人民政府新闻网》、《宿松县人民政府网》、《宿松论坛》、《新世纪论坛》和廖理南在新浪网的博客等网络上反复发文,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造谣诽谤”,“2013年3月,被告将历年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选出30篇,编入自己署名的《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
事实真的如被答辩人所诉吗?非也!
我编印的《习作评点》得到了时任宿松县教委主任徐行、分管教育的副县长石飞、省教委主任陈贤忠、安徽省社科院副院长唐先田等数十位领导和社会贤达、专家的肯定和好评,我对“宿松与黄梅戏”的研究,发表文章数十篇,省级、国家级数十家媒体予以刊载、转载。
上述事实,均与我编撰《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无任何关系,更谈不上我对被答辩人“痛恨与报复”。
二轮县志编修期间,身为主编的被答辩人就二轮志书的编修工作,不仅与我有分歧,而且与政府2003~2004年先后聘请的县审计局沈巧枝,县计生委石兵,县法院朱亚夫,县供销社吴自立,县农业局钟正德,县工会朱家立等其他六位编辑人员均有严重分歧。所以县志编修工作尚未完成,他们有的被主编强行辞退,有的不愿与其共事而无奈走开,到2009年,只剩下主编自己一人了。

正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固执己见,《宿松县志》出版后,错误百出,知识差错、数据差错、史实差错到处都是。像《宿松县志》中志首的《宿松县行政区划图》漏4区38个行政村;钓鱼台的库容量,时而是9177万立方米,时而是6300万立方米;叶尚志先生的出生时间,一会儿是1918年,一会儿是1919年……等等,等等。

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关心宿松的各级领导、各界有识之士负责的原则,我组织近60余人,编著了《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
《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出版发行后,被答辩人见当初政府聘请的编辑人员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纷纷在该书中撰文对二轮《宿松县志》纠偏纠错,并不时指责批评,这严重地丢了他这个主编的丑.被答辩人认为丢他这个丑的“罪魁祸首”就是我(他也错误地认为,他年纪比我大,辈分比我长,总是以长者自居。但他不懂,编修县志,是政府安排的工作,不是廖姓修家谱)。这才是被答辩人诉诸法院的真正原由。
二、《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名誉权。
《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共分纠错校正编、考证求真编、史料补充编、艺文选粹编、公文辑存编等五编。被答辩人认为我在该书中“侮辱原告是逆鳞怪兽”“辱骂主编是‘宫外孕’主编”,“用父亲为没有精子的儿子代劳的下流语言来侮辱履行审稿改稿职责的主编”。“咒骂原告依法举报其私刻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狗咬人’”。另外,被答辩人还列举了一些词语,认为答辩人“侮辱、诽谤原告”
被答辩人在诉状表述中耍了一个手段,将我该书中某些词语或胡乱移花接木,或随意断章取义,或凭空主观臆想,不明真相的人或许认为我真骂了他,侮辱诽谤了他,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下面我简要分析几例。
“宫外孕”“主编”。该书84页倒数第3节有这样的叙述“主编的工作、工资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只是游离于体外,来主编县志。但他来到县志办后,单位的什么事,他都插手,对此,有识之士们认为,这是‘宫外孕’”。这本是文章中的一种比喻手法,即将人、财、物、权均在县政协的人来县志办工作,什么事都插手过问这种现象比做“宫外孕”,这怎么说是辱骂了被答辩人呢?
“用父亲为没有精子的儿子代劳的下流语言来侮辱履行审稿改稿职责的主编”。相关原文在该书85页第2节:主编应该“更多地当对其他编辑人员撰写的志稿进行业务指导,而他呢,往往喜欢好为人师地批改评点别人撰写的志稿,擅自把他人的志稿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得面目全非。我曾经在业务会上讲过这样一个笑话:父亲对不能产生精子的儿子只能帮助他请医生治病,不能不管他人之病而自己来为他代劳!”这仍然是用比喻来讲工作情况,根本不是用下流语言来侮辱主编。
“咒骂原告依法举报其私刻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狗咬人’”。该书143页倒数第3节末,该语之背景是被答辩人举报我“私刻公章”而公安调查后没如他想让我坐牢之心愿时,他群发短信对我进行中伤后我写的文章中的话。当时我要求治安大队余国炎队长追究被答辩人群发短信对我造谣中伤的相关责任。原文中有这样的表述:“余队长开导我,反正我们没认为你违法,也没对你作出任何处分。你就任由他们去。我想,也是,狗咬了人一口,人是没有必要再去咬狗一口的。”这是我想的,也算是自宽自心,这也叫“咒骂”主编“狗咬人”吗?
分析以上几例被答辩人称我侮辱了他的用词,就不难看出,被答辩人是摘取我文章中的只言片语,强行污赖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至于被答辩人诉称“被告还在网上和书中反复用专横跋扈……无赖等文字侮辱、诽谤原告”,只要将这些词语还原到该书的具体语言环境中,就不难看出,均没有对答辩人进行侵权。
另外,被答辩人诉称“被告在网上和书中侮辱原告是逆鳞怪兽”。我所有文章中从没有如此说过,真不知被答辩人是从哪里找到这个“逆鳞怪兽”的!
上面的分析清楚地说明,原本只是工作中的意见分歧,学术争鸣中的观点碰撞,被答辩人身为主编,却不能认真听取大家的正确意见,不能统一学术观点,在理屈辞穷的情况下,无视“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学界惯例,竟将正身患癌疾的我拉来对簿公堂。
三、《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出版发行后,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害。
如果不是身为主编的被答辩人一意孤行,二轮志书《宿松县志》不会错误百出,如果没有错误百出的《宿松县志》的出版,身为宿松县志副主编的我也就不会编撰《宿松县志勘误拾遗》。
该书出版发行后,引起大众普遍关注。不少对宿松历史文化工作关心重视的革命前辈、部门领导、社会贤达均对它表现出很高的兴趣和很浓的热情。像享受正省(部)级待遇,且年高94岁的原上海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统战部长、《人才》杂志社社长叶尚志先生夫妇,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朱文根,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永年,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唐先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委柴学友,安徽青年干部学院原副院长、党委副书记胡佳题等从正省、正厅到正处以上级别干部即有10多人。很多领导还挥毫泼墨,题词鼓励。
《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出版发行后,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害。恰恰相反,2013年7月以来,被答辩人先后到县文化局、工商局、人社局、纪委、县直工委、县委组织部、县学教活动领导小组等数十个单位或部门告我的黑状,甚至公然说我患癌症是假装的等等。虽然他无果而终,但到底是谁伤害了谁?是谁受了“损伤”,公众一目了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我所谓侵害其名誉权的原因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答辩人任主编,我任副主编共同参与编修二轮《宿松县志》期间,我们确实存在很多工作分歧,由于被答辩人固步自封、自以为是、一意孤行,导致二轮志书错误百出面世了,为了对历史负责,对家乡人民负责,对宿松后代子孙负责,我组织60余人,并牵头编撰了《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由华厦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面世后,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伤害,更谈不上构成名誉侵权,我也没有任何对其侵权的故意。基于以上意见,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宿松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廖理南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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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09: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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