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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太湖县江塘乡白云村后湾组:甘某酒后寻衅滋事 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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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5: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太湖县江塘乡白云村后湾组:甘某酒后寻衅滋事 法院依法判决

10月22日,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甘某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被没收所有作案工具。

据法院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是太湖县江塘乡白云村后湾组人,今年8月24日上午,其带两岁半的儿子在太湖县一石斛种植场玩耍时,其儿子不慎跌倒致头部受伤,当天中午,甘某某酒后闯入种植场,以其儿子受伤,种植场应负责任为由,将场内的四节护栏掰坏,并用打火机将大棚遮阳网烧了两个洞,后又将长16.2米的卡槽毁坏。

8月30日傍晚、9月2日晚上及9月3日凌晨,甘某某又三次酒后闯入种植场,其间持刀将两名种植场员工强行带至其家中并限制人身自由约两小时,并用打火机将种植场内一处遮阳网点燃,致使大棚内的塑料网片、防锈漆等物品被烧毁。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种植场被损毁的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34090元。

太湖县人民法院经过当庭公开审理,并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借故生非,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当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同期声)根据被告人甘志伟的犯罪事实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9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4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志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刑事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鱼叉、铁锤、菜刀各一把,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

原标题:安庆太湖:酒后寻衅滋事 法院依法判决
本文来源: 安庆网络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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