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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拖欠船工工资16万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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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06: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拖欠船工工资16万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8月18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该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龙翔29号”采砂船,雇佣船员11人从事采砂活动。2014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离开该采砂船,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等方法逃避支付船员的劳动报酬。同年1月14日,船员向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同年1月15日,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王某某两日内依法支付船员工资,并于当日张贴于王某某承包的龙翔29号采砂船上,予以拍照,并将此内容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王某某。至2014年1月20日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仍未支付其中10名船员的劳动报酬,共计16336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10名船员的劳动报酬共计163366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63366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其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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