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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再婚是子女不赡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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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04: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老者子女因父亲再婚而拒绝赡养父亲,父亲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通过一审和二审判决,法院最终给出了答案。

  当事人老吴现年73岁,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吴从单位退休以后,老年病不断,患有高血压和支气管炎等症,现虽然每月能领到1000元退休金,但因治病日子过得并不宽裕。2009年,老吴与妻子离了婚。父母离婚后,3个儿女只对母亲尽孝,对老父则较少过问和关怀。2012年,老吴再婚,生活上有人陪伴照料,但是多了一张嘴吃饭,老吴每月的退休金更显不足,无奈之下,老吴只好逐一打电话给子女,要求他们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3兄妹因老父再婚的事非常反感,便都拒绝了老父的要求。虽经亲友及村委会调解,但没有任何效果。2014年2月中旬,老吴一纸诉状将3个儿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每人每月支付他赡养费200元。

  宿松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3兄妹从2014年3月开始,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各200元。宣判后,3被告不服判决,他们认为,原告每月有退休金1000元,生活有保障。同时根据《姻姻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他们的父亲虽没有劳动能力,但他是退休人员,有经济来源,非生活困难,他们不应该承担这个费用,遂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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