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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汉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多月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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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1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汉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多月不发
宜秀区劳动部门已介入并称协商不成将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履行合同是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近日,市民刘先生打进本报报料热线,反映自己今年3月中旬与安徽汉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该公司未如期发放工资,至今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

市民投诉:
上了两个半月的班,只拿了半个月的工资

    刘先生今年3月中旬与安徽汉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产品的销售工作,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原本觉得公司待遇还不错,我本身就是跑销售的,所以很珍惜这份 工作,每天上班也遵守公司规定打卡签到,”刘先生告诉记者,“公司代理的是一款饮品,让我们跑市场 ,但当我跑了有意向合作的业务单位时,发现这款饮品迟迟不到货,这也影响订单的签订。”找公司负责 人朱某亮反映,得到的答复总是“快了。”“到4月中旬发工资的日子,公司也是一再拖延,我和几名同事 一同要了几次,才在月底时拿到半个月的工资,而且比当时合同约定的工资少了一部分。我们当时也理解,公司正在创业阶段,短期的困难大家克服一下,等渡过难关就会好些。”可等了两个月,刘先生发现代理的产品还是不见踪影,而且4月份工资迟迟未发,他和另两名同事一起找到公司,负责人朱某亮仍然拖延 。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警觉了,他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强制让朱某亮给刘先生 等3名员工写下了欠条,当中承诺6月5日准时发放今年4月份工资,6月20日支付今年5月份工资。
    “我们等了几天都没有丝毫动静,问他什么时间发工资,他总是找各种理由,并说我们没有提前向他提出 辞职,说我们不遵守公司制度。”刘先生气愤地说,他和同事看到这家公司没有产品,业务难以开展,且工资一再拖欠,才下决心从6月份离职的,但没有办离职手续。


记者调查:
公司一再玩“拖延战术” 欠条承诺未兑现

    6月11日,刘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自己和另两名同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负责人朱某亮分别打的欠条,欠条上清楚写明了分别与6月5日和6月20日支付员工4、5两月的工资,并且落款留有朱某亮的指纹印。“这是我们之前找劳动监察大队,他们出面让朱某亮写的欠条,但承诺6月5日发给我们4月份工资,拖了这么久都没发。问他却以我们没有办离职手续为由继续拖欠。”刘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该公司负责人朱某亮,提及拖欠员工工资一事,“这都是小事,该发给他们的工资我一分都不会少,只是他们连离职手续都没有办,说走就走太随意了,”朱某亮表示:“只要他们把离职手续办了,工资一定会支付。”并说在6月20日下午双方约好到劳动监察大队,把工资付给员工,同时让他们递交辞职信。可到了6月20日,朱某亮并未依约发放拖欠员工的工资,理由仍是员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部门:
协商不成,交由劳动仲裁强制执行

    对于朱某亮一再的“拖延战术”,宜秀区劳动监察大队韩主任表示:“这其实就是找理由不发工资。之前让他(朱某亮)写了欠条,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员工工资,这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我们这边协商不成,就让投诉人走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仲裁强制执行,这样朱某亮不仅要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可能还要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
企业不能以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恶义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遵守的合约,员工按公司规定正常打卡上班,公司不应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那么员工辞职没有办离职手续,公司能以此为由拒发员工工资吗?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将受到哪些法律制裁?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认为:“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不能以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进行搪塞,恶义拖欠工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恶意欠薪罪”。(安庆广播电视报记者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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