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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太湖县天华镇辛冲村汪某某失火烧山让人“顶包” 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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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08: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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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庆太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妨害作证、包庇案。当庭判处三名被告人1-2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7月4日判决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汪某某在太湖县天华镇辛冲村承包荒山种植毛竹,山上茅草和芭茅较多,汪某某决定采用火烧的方式“炼”山。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2014年1月6日清晨,汪某某邀请孙某某、辛某某等人一起到达指定“炼”山的位置后,汪某某点燃身旁的茅草和芭茅,约1小时后,风将带火星的茅草和芭茅吹至防火带以外的“上榜”山场,引发“上榜”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此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6.6公顷。

  火灾扑灭后,被告人汪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先要求被告人辛某某顶替,说“炼”山时火是辛某某自己点的,遭到拒绝,后又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向森林公安机关谎称此起森林火灾是孙某某点火的。孙某某为贪图经济利益,主动到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天华森林派出所陈述“上榜”山场森林火灾是自己点火引起的,汪某某付给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辛某某考虑到汪某某被抓后自己工资无法结算,按照汪某某的指使,向森林公安机关陈述火是孙某某点的。

  被告人孙某某被逮捕后主动交代了其包庇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受损农户对被告人汪某某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汪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辛某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孙某某、辛某某明知汪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辛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

原标题:安庆太湖:失火烧山让人“顶包” 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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