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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父状告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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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04: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伴去世,七旬老父要求子女支付老伴生前的医疗费及赡养费,双方协调不成,老父将四子女告上法庭,有三子女不持异议,但有一子女在法庭上向老父算了一笔细账,主张相关费用要从中扣除。6月20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决四子女对其父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各承担8628.41元,每人每月负担赡养费230元。

  原告陆元青,年逾七旬,与老伴共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自2013年始,原告及老伴因病先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4000余元。2013年12月,原告老伴病故,花去丧葬费近万元。另原告还提供了做法事及风水先生看风水的相关费用,及原告自行用白条记账的2000余元。其间原告收取亲朋礼金若干。法院另查明,2014年2月原告与安庆市一老年活动中心签订养老协议书一份。据此协议,原告现已入住该中心,每月应交相关费用800余元,原告每月享受农村养老补贴85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各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50元,并支付原告及配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0000余元。

  庭审中,三个子女对老父提出的诉求不持异议,但老大陆群在法庭上算了一笔账: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有二张非发票收条,金额共计2380元应剔除;对母亲的丧葬费用,因母亲生前及临死前,各被告不让自己与母亲相见,故不同意承担该部分的费用;亲戚朋友送礼的费用应在丧葬费中冲抵;对原告生活费,愿在原有调解基础上上调,每月给付60余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生活来源,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及其配偶所发生的医疗费中有正式票据的为24829.62元,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丧葬费支出有正式收据,予以支持。做法事超度及风水先生看风水交通费用,以及白条记账2030元等费用不予支持。其他各项费用实际发生,但考虑到收礼收入,按照通常民间做法,可两相冲抵。原告现已入住养老中心,每月发生最低养老费用860元,考虑到原告其他合理开销及每月农村养老补贴85元,酌情由四被告每月各负担原告赡养费230元。据此,迎江区法院广圩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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