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取得高速公路和经济适用房的施工承包权为诱饵,欺骗他人共同进行投资。近日,经岳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1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梓良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李梓良系山西省临汾市人。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3月份期间,李梓良向岳西籍人谢某、方某、王某、祝某谎称其借用青岛建工集团和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的资质获得了山西吉河高速八标、山西吕梁高速九标的施工承包权,并向四人谎称其已就山西太原铁路局临汾车站街经济适用房进行投标,诱骗四人共同进行投资。为获取四人的信任,李梓良伪造了相关招投标文件、印章、合同书,同时还安排他人冒称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的“赵部长”等人对四人进行考察。取得信任与四人签订合作协议后,李梓良先后多次骗取四人人民币共计1570万元。 2012年5月底,谢某等四人见工程没有开工迹象,意识到可能被骗,遂到吕梁高速九标和吉河高速八标、德州总公司去了解情况,发现工程并非李梓良承包。四人要求李梓良还钱,李担心其报案,筹钱归还,共归还四人1234.5万元,尚有335.5万元未归还。谢某等四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遂案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梓良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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