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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小伙连续加班猝死家中 法院撤销人社局不认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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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6: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学毕业上班才八个月,因工厂经常性加班,最长时间每天上班12小时,安庆环新集团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ASP)员工李某,预言自己将会 “累死”,一周后的2013年6月17日,在高温下连续上班12小时后,当晚在家中再也没有醒来。父母伤痛之余,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获得支持。父母遂提起行政诉讼,近日,该案经一审、二审终获法院支持。


     小伙下班后猝死家中卧室
    23岁的李某,2012年毕业后应聘进入安庆市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事气门弹簧车间磨床工作。其父母向法院起诉称,儿子李某每月加班达到150个小时,休息时间仅一天左右。
    去年6月17日,李某7时34分上班,20时许下班。次日13时,李某表哥发现其躺在自家卧室内,已停止呼吸,120急救无效宣布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系心源性猝死。


    死因:劳累等因素可诱发猝死
    依照相关程序,李某的家人向所在的大观亭派出所申请法医学尸体检验,受理后,大观亭派出所又委托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刑警大队。
6月28日,法医正式对李哲的遗体进行了解剖,7月8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出具了一份《病理检验报告书》,病理检验结论称,除心脏稍重及急性肺水肿外,其他器官未见可致死性原发疾病。
    从病理报告无法推论尸检报告,需等尸检报告出来后,死因才能定论。但病理报告拿到后,李哲的家人开始来回奔波于公安多个部门,催促尸检报告结论,但一直进展缓慢。
7月31日,法医学尸检报告终于出来了,大观亭派出所民警让查玲看了一眼,在鉴定意见一栏,查玲清楚地看到:李哲系心脏潜在性疾病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劳累等因素可以诱发其心脏潜在性疾病。
    “李某果然是累死的。”查玲将这一消息告诉其他亲属后,家人内心原本的伤痛更加深重。再次查找李某生前的遗物,发现一份其5月份发放的工资条,上面显示加班工资是1504元,按照谢德尔公司加班一小时10元计算,那么意味着李哲一个月加班时间超过了150小时,是国家家规定加班时间上限(每月平均不超过36小时)的4倍多。

     工伤申请被拒 家人不服起诉
    去年8月12日,李某父母向安庆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李某为工伤。安庆市人社局受理后调查认定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李某家人不服,遂诉至安庆市迎江区法院。


    人社局:因病死亡不符相关规定

    安庆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李某是因突发疾病死亡,无论劳累与否不是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并不包括劳累致死的情形。二、李某在家中因心脏潜在性疾病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法院:认为劳累事实存在
    李某在死亡前一周,曾向多名同学打电话或留言,声称自己感觉会“累死”。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李某生前与他人网上聊天记录、对证人査某、陈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安庆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李某生前所在的公司经常加班,李某感到劳累的事实存在;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均证明李某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不能排除劳累等因素导致。而安庆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某因加班劳累,导致猝死的情形存在,故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应属事实依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安庆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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