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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小伙下班猝死家中 人社局不认同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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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09: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小伙下班猝死家中 人社局不认同属工伤

参加工作不到一年的大学毕业生李某,在单位长时间加班后,在家中猝死。父母伤痛之余,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获得支持。父母遂提起行政诉讼,近日,该案经一审、二审终获法院支持。

  小伙下班后猝死家中卧室

  23岁的李某,2012年毕业后应聘进入安庆市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事气门弹簧车间磨床工作。其父母向法院起诉称,儿子李某每月加班达到150个小时,休息时间仅一天左右。

  去年6月17日,李某7时34分上班,20时许下班。次日13时,李某表哥发现其躺在自家卧室内,已停止呼吸,120急救无效宣布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系心源性猝死。

  工伤申请被拒家人不服起诉

  去年8月12日,李某父母向安庆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李某为工伤。安庆市人社局受理后调查认定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李某家人不服,遂诉至安庆市迎江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累事实存在

  李某在死亡前一周,曾向多名同学打电话或留言,声称自己感觉会“累死”。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李某生前与他人网上聊天记录、对证人査某、陈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安庆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李某生前所在的公司经常加班,李某感到劳累的事实存在;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均证明李某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不能排除劳累等因素导致。而安庆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某因加班劳累,导致猝死的情形存在,故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应属事实依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安庆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社局:因病死亡不符相关规定

  安庆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李某是因突发疾病死亡,无论劳累与否不是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并不包括劳累致死的情形。二、李某在家中因心脏潜在性疾病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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