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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无业者骑车被撞伤 法院判定被告仍需赔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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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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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在车祸中受伤,其主张的误工费被保险公司拒赔。4月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安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相应误工损失6912元。

2012年10月,被告陶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吴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吴某骨折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陶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吴某经入院治疗30天后出院,出院医嘱需休息三个月。吴某因与陶某及车辆投保的安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协商损失赔偿未果,于2013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陶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其中对误工损失,吴某主张按上年度我省在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122元计算所得14640元。经查,吴某于发生事故前一年内并未从事工作,伤愈后于2013年6月开始在我市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薪2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吴某并未从事工作,受伤后虽需休息,但因吴某无工作,实际没有导致其误工损失,故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事故发生前并未实际从事工作,但结合原告年龄,其有工作的能力,并且吴某现仍从事保安工作,有收入来源,故吴某虽于事故发生前未从事工作,并不代表其事发后一直不会从事工作,其主张误工损失有合理性。但对误工的损失标准,法院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计算日误工损失为57.6元,原告因伤共需休养120天,据此计算误工费为6912元,该项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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