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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正式出台《安庆市支教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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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0 05: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行文,正式出台《安庆市支教教师管理办法(暂行)》,首次对支教教师的选拔条件、日常管理、待遇保障、选派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支教工作。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可申请支教

  2月18日,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安庆市支教教师管理办法(暂行)》所称的支教教师,是指根据中央、省下达的选派教师支教计划或根据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选派的到农村、薄弱学校等,连续连任一个完整学年的优秀教师。

  《办法》明确规定,教师需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具备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才有资格申请参与支教工作。

  支教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在这一学年里,支教教师与派出学校工作全部脱钩,要到受援学校全职工作。

  绩效工资按原单位教师最高标准

  长期以来,支教教师的待遇问题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良好的待遇保障也是支教工作长期有效开展的一个支撑点。此次《办法》对支教老师的待遇保障做出了详尽规定,其中提到支教教师工作期间足额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包括课时津贴等),绩效工资发放按原单位教师最高标准执行。

  支教教师在受援学校所在地获得的各种荣誉在安庆市有效,并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专项经费补助。援疆、援藏(含其他跨省际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经考核达优秀等次、符合晋升岗位(不含正高)等级的,在申报职称评审、聘任职务时,不占所在学校岗位职数;符合晋升岗位内部等级的,允许晋升一级岗位内部等级。“两区”支教教师(含其他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的跨县域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经考核达优秀等次的,在学校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空缺时,优先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任。

  《办法》中还人性化规定,支教期间,支教教师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到派出学校所在的教育主管部门报销一人次探亲往返车旅费;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内,不得安排支教,夫妻双方都在同一个学校任教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支教。

  累计请假30天以上终止支教资格

  根据《办法》规定,支教教师在受援学校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出勤纪律,累计请假30天以上,即终止支教资格(援疆援藏等按其规定执行)。

  对支教教师的考核,也进一步明确了纪律要求,一旦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包括支援、受援双方参与作假者),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纪律处分。其中,弄虚作假的支教教师当年度支教经历视为无效,年度考核“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同级职务内部等级。因弄虚作假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将予以取消。

来源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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