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塑造安庆市整体景观形象,丰富道路绿化景观的空间及平面布局,美化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实施安庆市中心城区道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现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安庆市中心城区。其中,改造提升道路包括:元山路、菱湖南路、皖江大道、振风大道、天柱山大道、迎宾西路、龙眠山路、顺安路、独秀大道、湖心中路、菱湖北路东段、湖心南路、湖心北路、中兴大道、皇冠路、茅清路、沿江路、集贤路、祥和路、柘山路、菱湖北路西段、勇进路、宜秀大道及206国道。主要建设内容是对中心城区这二十四条道路绿化景观层次进行提升,包括绿化的“加粗、加层、加密、加花、加色”及死亡树木的补栽等。 二、工程建设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重点工程建设局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征迁、清障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规划、房地产、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一律无偿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工程规划需要新建、改建、加固、移位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杆线设施,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与本工程同步实施。 五、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占道经营或者擅自堆放物品,不得妨碍工程建设。 六、工程建设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工作。对在工程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竣工之日废止。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