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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 安庆十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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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06: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梦我的梦 于 2017-8-29 06:48 编辑

2018年1月1日起——
安庆十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月2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经2017年6月2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建设生态宜居文明城市

   从会上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环保意识逐渐提高,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也不断提升,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噪音扰民、大气污染、火灾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安庆市是省内较早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城市。1995年就制定了相关规定,并进行探索和实践。由于受到地方无立法权,管理措施缺乏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治理效果有限。2015年安庆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论证调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列入立法计划,运用法治思维管理城市,依法治理燃放烟花爆竹问题。
   2015年7月,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列入了本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并于同年9月启动立法工作。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倾听民意汇集民智。《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和第三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2017年6月29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尊重民意 禁限结合

   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安庆实际,围绕代表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实地勘察、书面咨询等方式认真研讨论证,本着“尊重民意、体现风俗、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原则开展立法。
   在烟花爆竹燃放禁与限的问题上,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安庆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本届内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烟花炮竹限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分的问题上,尽量扩大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将市区限放的范围扩大至除北部新城外的整个主城区;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的问题上,尽量压缩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规定了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除夕日至正月初八日”的九天时间外,全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类地点禁止燃放

   《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理顺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制。二、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三、设定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原则。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条例》第五条要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商、质监、交通、环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军事设施保护区;(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条例》第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
   安庆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环城西路以东、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条例》还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压缩了烟花爆竹销售区域;对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储存作出规定;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主体。
   《条例》规定了违反禁止燃放规定和安全燃放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了违反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规定了五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进一步推动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

   《条例》的实施涉及千家万户,是对传统习俗的改革,是对城市治理能力的考验。开展禁放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牵涉面宽、任务重,单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形成合力,协同作战,建立有效的监督模式,构建长效的宣传机制,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确立规范的执法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意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依法管理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抓好具体落实。《条例》对实施的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对各级政府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所以各级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严格执法,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为,把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实行后,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条例》的执行。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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