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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医院盗窃被抓现行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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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06: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鲍某盗窃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鲍某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随身携带的财物计15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因多次盗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劳动教养,有前科劣迹。法庭对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鲍某至安庆一家医院儿科门诊二室,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扒窃其裤子后侧右口袋内钱包一只(内有1570元、刘某某身份证、农业银行卡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等财物)。刘某某发现异常回头时,鲍某将钱包扔在地上并用脚踢至医生坐的凳子下。因刘追要,鲍某带刘某某找回所盗钱包并返还。后其在逃离时,被刘某某和医院保安在该院门诊大楼后侧二楼楼梯处抓获,扭送至医院警务室。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1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鲍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所盗的赃款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庭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规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提示,一般盗窃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但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随身携带的财物,按照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达到一般标准的50%即为数额较大,故本案盗窃价值虽未达2000元,但超过了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已构成数额较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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