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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话题] 安庆:婚礼视频无法播放婚庆公司被判 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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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7: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经过:2015年4月,姚某夫妻俩因结婚办理婚庆与某婚庆店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某婚庆店在2015年6月2日婚礼当天提供司仪、欧式背景、路引、花门、香槟塔、专业T台、摄影、婚纱等服务,总费用为8460元。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支付定金500元。
  婚礼结束后,原告夫妻在酒店将余下的7280元婚庆费支付给婚庆店。付款后原告得知结婚当天全程跟踪近距离拍摄的碟片被损坏无法修复。因婚庆视频被损坏,导致原告夫妻经常生气。原告及家人多次与婚庆店协商赔偿未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退还婚庆费8280元及交通费600元。
  法院判决:婚庆店的经营者退还原告婚庆服务费6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结婚是原告夫妻这一生中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举办隆重的婚礼,并把婚礼视频刻盘,是原告夫妻最美好的回忆。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可弥补性,导致两原告精神严重受损。因而法院支持了他们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首先应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人格权,根据我国法律,人格权具体包括有生命权、身体权等;而身份权,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如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其次,在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如本案例中的婚礼视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后,本案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为2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了10000元的抚慰金,则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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