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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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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11: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出了调整,安庆晚报记者5月11日从安庆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及时对待遇支付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据了解,目前,我市的人社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已完成,参保人可通过市医保中心网站或服务窗口领取业务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在市医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此次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调整涉及的人员为,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未到期的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女职工。

  按照新政策,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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