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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怀宁:少年两次被撞 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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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18: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安庆怀宁:少年两次被撞 谁之责?

受害人被小轿车撞飞跌落于路面,随后又被疾驰而至的另一辆小轿车碾压。短短十分钟的时间,到底是哪辆小轿车致死受害人?撞飞和碾压受害人的两车驾驶员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2月28日,安庆市怀宁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鉴定结果给出了答案……
  2月10日20时35分,怀宁县腊树镇驾驶员张某某(男,35岁,持C1证),驾驶皖H07XXX小轿车沿怀太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牌镇邱家路口时,与受害人董某某(男,14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受害人被撞飞在左侧路面。大约10分钟后,怀宁县腊树镇驾驶员严某某(男,32岁,持C1证)驾驶苏FA9XXX小轿车疾驰而来,从受害人身上碾轧而过,稍作停留后驶离现场,严某某于当晚被交警查获。
  由于事故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张某某承认自己驾车第一次撞了董某某,但没有造成其死亡,受害人死亡应是由第二次严某某碾轧后逃逸造成,而严某某矢口否认驾车碾轧到了受害人。怀宁县公安交警部门从两车撞击人体部位、人体衣着痕迹形成、受伤部位着手,通过撞击痕迹形成、损伤机理进行深度对应分析,同时在苏FA9XXX小轿车车底部提取到受害人蓝色衣物纤维和可疑血迹斑点。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与受害人进行了同一认定。在铁的证据面前,严某某承认了驾车碾轧受害人的事实。
  但是对于受害人的死因,当事人张某某、严某某却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是本案定性的焦点和难点。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即又邀请市、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受害人尸体进行解剖。最终,解剖结果认定:受害人致死原因为颈脊髓离断伤,符合第一辆车撞击所为;第二辆车碾轧受害者双下肢,与其死亡无关。
  根据受害人的死因和连环车祸间隔时间,2月28日,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连环车祸定性为两起交通事故,并分别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前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某驾车超速行驶,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并致受害人死亡,造成一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在后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采取任何警示防范措施,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被处以100元罚款。严某某超速驾车碾轧受害人尸体,造成一起尸体毁损交通事故,严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15日行政拘留。

原标题:安庆怀宁:少年两次被撞 谁之责?
交警:前车首起事故负全责,二起事故负次责
来源: 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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