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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账户为何需公证后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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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7: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回放:黄女士于今年7月份,一不小心将5万元现金,存入了前夫账户内,而前夫已于同年6月份去世,而黄女士和他们唯一的女儿,都不知道前夫存折的密码,故黄女士取不出来存错存折的5万元。银行在得知黄女士情况后,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对于已过世储户的账户取款销户等业务,需先办理公证手续。但公证处人员却认为前夫账户上的五万块钱并不是前夫去世前所得,而是去世后所得,依法不能认定为遗产,故不能提供公证,黄女士只得将某商业银行诉之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这5万元存款,目前本案已经过审理,将会择期宣判。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要求,“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而该条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可以公证的,和不可以公证的。可以公证的情况是各位遗产继承人身份确定,份额确定,对涉及继承的逝者账户财产没有任何争议,而不可以公证的,就如本文的案例,虽然逝者家属对逝者账户的金额、继承份额没有异议,只是公证的前提是该笔财产属于遗产,但依据我国遗产法的规定,遗产仅指被继承人死亡前所获得的财产,而本案例中的五万元,乃逝者去世一个月后才误打入其账户,依法不能认定为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部门不予公证的做法,并非不无道理。

  那没有公证的情况下,是不是黄女士的钱就拿不出来了?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如果不能公证处理,则需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以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书面文件,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力量,对储蓄存款的所有权进行判断,再由银行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此外,之所以逝者账户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规定如此繁琐复杂,并非是银行对于客户的刻意刁难,而是囿于银行业在金融风险中所承担为客户保密义务的需要,还请广大市民加以理解。(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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